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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专家建议从轻发落
2006年04月01日

本报记者 李松涛

    3月7日,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于44岁的妇女王长芸来说,却是一个无奈的日子。这天,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长芸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而对于一个区级法院说,其量刑的最高权限为15年。

    王长芸是上海一家商场的营业员,2005年9月15日却成了她生命的转折点。就在这一天,她成了一名杀人犯。

    当天,王长芸在丈夫黄永明的催促下,收取了家里4间门面房的2000多元租金。她将租金藏了起来,因为她知道,丈夫黄永明会像往常那样拿这笔钱去赌博、吸毒。

    果然,晚饭后,黄永明开口要钱,在被妻子拒绝后,开始砸东西,并对王长芸拳打脚踢。不但如此,黄永明还放出话来:“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日子不要过了,今天你女儿不在,在的话,我把你们两个都杀了。”不但如此,黄永明还从厨房拿出一把西瓜刀。受到惊吓的王长芸顺手拿起窗台上的一把榔头,敲破了黄永明的头。黄永明一只手捂着头,另一只手挥舞着西瓜刀向王长芸刺来。王长芸此时已经不能控制自己,她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把小尖刀,对着黄永明一阵乱刺。黄永明倒在家门外的楼梯上,被送往医院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是什么导致王长芸实施杀害丈夫的行为?其辩护律师胡晓琪介绍说,王长芸是一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和女儿均遭受被害人长达6年之久的虐待和暴力摧残,深受当地居民和单位同事的同情。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认为,王长芸属于长期家庭暴力受害者。控辩双方一致提出,请求减轻王长芸的法律责任。

    但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遭受家庭暴力。论杀人犯罪手段的残忍性,被告原本可判无期以上刑罚。正是因为被告人遭受家庭长期不和的压抑,被害人吸毒、嗜赌、对家庭极不负责任,被告人本身又有准自首的情况,该案才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据了解,在我国,禁止家庭暴力已经写进了《婚姻法》,也写进了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在现行刑法的框架下,遭受家庭暴力仍然难以直接作为受害者无罪和罪轻的根据。

    “我国目前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量刑过重。”3月26日,在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主办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荣丽这样说。

    “我国目前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不统一,有判死刑的,有判无期的,有判14年、15年的,也有判3年又缓刑3年的。”张荣丽说,应该对这类案件从轻判决。这些杀夫的妇女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举动,就是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她们来说,长期的家庭暴力最后让她们只有两个选择,杀人或者自杀。

    张荣丽认为,对因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从轻处理,可以让孩子、老人得到照顾,同时也能让她反思自己的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建议妇女在首次遭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就有所举动,不要让丈夫养成暴力习惯。“我觉得以暴制暴挺好,但千万不要走到杀人这一步。”

    北京高鹏天达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则认为,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我对王长芸一案的事实是有怀疑的,因为没有被害人一方的说法。法院在判决时从重是一种谨慎的态度,不是没有道理。”维护妇女权益一定要遵循合法途径,应该更加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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