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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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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逮捕少年犯“人格调查”说了算?
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试行人格调查制度引争议
2006年04月01日

魏丽 王树丰 本报记者 许海涛

   3月中旬的一天,河北省秦皇岛市某技校学生小都来到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官考查谈话。小都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其不满16岁,海港区检察院依据“人格调查”作出不逮捕决定。同样是根据人格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张则被检察机关决定“予以逮捕”。

    对未成年人是否批捕,先做“人格调查”

    2004年,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率先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和公诉二科,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分离出来,实行专案专诉。去年,该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

    所谓人格调查,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如性格特征细化成内向、外向、平和、暴躁等,由各种参数形成一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三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2005年12月22日下午,小都随两个“哥们儿”出去玩。在打车回来的路上,“哥们儿”抢劫了出租车司机,小都“站脚助威”,并分得50元劫款。劫案被迅速破获,犯罪嫌疑人很快落入法网,小都被移交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因其是在校生,且未满16岁,该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启动了“人格调查”操作流程。检察官先后访问了村委会、学校和当地村民,得到反馈的信息是小都从小很懂事,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也不错,其父母诚实淳朴,有一定监护教育能力,且其犯罪行为较轻,有悔改之意。海港区检察院根据《小都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向公安机关作出“不逮捕决定书”,并建议取保候审。

    同样是根据人格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张则被检察机关决定“予以逮捕”。小张是秦皇岛市某中学一年级学生,因偷同学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因小张案情较轻,海港区检察院启动“人格调查”程序。在调查中,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发现,小张父母早已离婚,母亲改嫁到天津,父亲对其疏于管教,案发后,检察官多次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但其父母置之不理。因小张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予以逮捕”决定。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科长刘鹰说,并不是对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能启动“人格调查制度”程序,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必须是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必须有挽救和改造的外部条件。

    “人格调查”应否影响执法?

    据介绍,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成立两年来,共办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审查批捕案件145件,涉及298人,经过人格调查后,决定不予逮捕的有28人,有十几个人被判缓刑,其他人仍处在审前阶段,目前28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负责人认为,人格调查制度的核心就是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社区,而不是在牢狱里完成对他们的挽救和教导。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依据“人格调查制度”影响批捕,引起了司法界关注。团河北省委权益部副部长付惠卿认为,这一司法实践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提倡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基本原则。付惠卿说,未成年人进入监管场所,常常容易导致“交叉感染”,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产生仇视社会的逆反心理,依据“人格调查制度”决定是否批捕,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从而起到预防、挽救、感化并举的效果。

    但河北省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惠臣认为,人格是心理学术语,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要件决定是否批捕,而不是根据人格调查的结论确定是否批捕,因此,海港区检察机关在刑诉法批捕条款前增设“人格调查制度”,有碍法律公平。

    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会英认为,人格调查结论只供检察机关参考,依据人格调查制度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捕与不捕,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不逮捕并不等于不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作出起诉决定,并办理取保候审,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公诉前回到社区、家庭、学校里生活,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一位教师认为,海港区检察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设计过于简单,比如犯罪嫌疑人的性格只简单划分为内向、外向,并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应进一步改进。

    海港区检察院负责人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行“人格调查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欢迎司法界、法学界专家给予更多关注。 (本文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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