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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官按新章程调解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赔偿农村孩子首次比照城镇标准
2006年04月03日
    

    据新华社合肥4月2日电(路子 肖献松)“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本报3月23日曾予报道)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首次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

    2005年7月7日,金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合肥市张洼路至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附近,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一名11岁小学生。事故发生后,这名小学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8319.9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小学生的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右上肢、骨盆均构成10级伤残。随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金某及其所在的货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孩子虽然来自农村,属农村户口,但其早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孩子的父母也于两年前来合肥打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按照安徽省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指导意见,其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直接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在审理查明上述基本事实后,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原告作出适当让步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金某同意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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