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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
的“偏袒”恐怕还不够

2006年04月04日

殷国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学者和律师,就草案与中国劳动法制进程展开探讨。使我感到奇怪的是,这篇文章的题目竟然是“专家称劳动合同立法追求劳资平衡未偏袒劳动者”(《新京报》4月2日)。看来有人怀疑我们现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偏袒劳动者了?

    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偏袒劳动者虽然对占人口大多数的人有利,但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也将使社会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当然也应防止。但是,实际情况是,所谓“偏袒论”纯属子虚乌有,“矫正论”才是这部法律作用的准确表述。“偏袒论”在理论上是一种误解。正如专家所说,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资本更为稀缺,而劳动力相对过剩;劳资双方的需要层次相差过大,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依赖程度要远高于雇主;劳资双方的谈判、要价能力差别明显,雇主一般具有更强的能力。正由于资方太强势,劳方太弱势,所以强调某一方的责任,体现了对正义的追求。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发生事故之后的责任分配不对等一样,是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保护而不是偏袒。

    在现实中,劳动者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大量地发生。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也往往包含了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有的劳动者工资过低且拖欠严重,有的超时工作而没有假期等休息的权利,有的不按规定落实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保护缺位,如此等等。新制定《劳动合同法》自然应该加以制约,于是有人觉得“偏袒”劳动者了,其实是纠正那本不该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非法做法。

    总而言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劳动合同法》规范双方的行为,都不是对劳动者的“偏袒”,而只是对存在问题的“矫正”。当然,“矫正”是好的,有没有“矫枉过正”?最近有权威官员透露《劳动合同法》内容时说“企业裁员少于50人无需上报工会”,已经引起广泛的批评,认为这将使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做法合法化。从这一点看,“矫正”还没有到位呢。

    那么,是什么人感到《劳动合同法》“偏袒”了劳动者?不用说,就是雇主和他们的代言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因为在中国,雇主处于强势的经济地位,从而也获得处于强势的政治地位,因而也具有处于强势的话语权,不仅如此,在政府和专家中还有他们的利益代表,他们的话语是很容易产生政策效应的。而广大的工人虽然多得像大海,但却是一盘散沙,谁能代表他们说话?如果我们的政府一听雇主们“偏袒论”的喧嚣,就把权利的砝码从工人一头再拿几个到雇主一头,吃亏的当然只能是广大劳动者,劳动关系也会更加失衡。

    因此,我呼吁,不要理会“偏袒论”的喧嚣,坚决地做好“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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