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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出版社涉嫌侵权案二审开庭
2006年04月04日
    

    本报重庆4月3日电(记者万兴亚)广受关注的华夏出版社名誉侵权案今天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上诉方的华夏出版社坚持该社出版的《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没有侵犯重庆市云阳县曲轴厂法定代表人刘步云个人名誉。

    2005年3月,北京华夏出版社出版并向全国公开发行的《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中,刊载了中国社科院一位学者所写的《移民工作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以云阳曲轴厂为例,说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中普遍存在着资产流失的问题,云阳曲轴厂法定代表人刘步云认为该文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华夏出版社告上法庭。

    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一书中对评估结论和企业已被宣告破产的描述不是事实,部分内容基本失实;该书的出版发行,必然诱使公众形成一种不利于原告名誉的认识,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权事实成立,一审判决华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刘步云人民币5000元。

    华夏出版社对此一审判决不服,理由是,争议文章建立在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映和作者的调查论证基础上,经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中心审查汇编,由该社出版发行。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无论是云阳曲轴厂改制时负责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资格(见本报2006年1月27日报道),还是刘步云在改制中的一些做法,都被认定有不合法的地方,因此,该文使用“不法分子”的说法尽管有些不妥,却也是事实,因此,认定一审判决不公。

    庭审中,刘步云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如法院对刘步云作出过违法判罚,使用“不法分子”的说法就是对刘步云个人名誉权的侵犯。该代理人还强调,该书出版后,已经有当地居民联名要求罢免刘步云县人大代表资格,这就是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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