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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病历是医院的权利还是义务
2006年04月06日

孟凡亮

    前些天,本人因一个小手术住院医治了几天。出院后,因涉及保险理赔问题需要复印病历。在经过了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杂手续和漫长的等待后,终于以每张一元的价格拿回自己的部分病历复印件。

    令我不解的是,了解自己的病情,知悉自己的治疗过程和医生的用药情况,这本应是病人的权利。病人拥有记录这些情况的病历,有利于日后在不同的医院诊治时,使医生了解情况,减少很多不应有的环节,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所以,病人离院时,院方应主动向病人提交病历,至少是病历复印件,这是医院方面的义务。

    但当前通常的做法是,院方把提供病历当成自己的权利而非义务。只因这是院方的权利,所以病人病历是院方秘密,绝不外传;所以病人复印病历要提出申请,而是否提供需院方批准;所以病人复印病历需支付超过市场一倍的价格。

    值得一提的是,病人提出申请复印病历时,要向院方说明申请理由,像报销、理赔等这些理由一般都能顺利通过,但如果是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还能顺利拿到自己的病历吗?不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近年来医院方面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已屡见不鲜,而病人无法获得作为重要证据的病历,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马拉松式的诉讼给患者造成巨大的精神折磨和经济压力。

    当义务的主体因某种体制而变成权利主体时,就会因角色错位而发生混乱,义务承担方不但不会履行义务,反而会从中谋取不当利益,变应有的服务为霸道的管理。

    有鉴于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把医院主动提供详尽病历的义务明确下来,这也是防止医疗黑洞的一个有效方式。相信有这无数点滴细节方面的改进,才会有整个医疗体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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