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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须与员工协商
雀巢公司擅改合同官司败诉
2006年04月08日
    

    本报北京4月7日电(高志海 实习生邢佰英)因为劳动合同的薪金规定变更,杨女士应得的万余元薪水被公司拒付,为此将公司告上法庭。4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杨女士依法向雀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巢”)索回自己第13个月的薪金1.4万元。

    2003年9月1日,杨女士被录用到雀巢工作。当日,杨女士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最后一天发薪;每年年底支付与税前月基本工资等额的第13个月薪金。2004年1月,雀巢将劳动合同进行了部分更改,公司向杨女士送达了一封信函,其中载明“次年度税前基本工资包括‘第13个月奖金’;自2004年起第13个月奖金将改为次年春节支付;新的整体薪酬将代替现存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杨女士收到该信函后未表达意见。2004年12月7日,杨女士提出辞职,并于2005年1月7日正式离职。由于公司拒付第13个月薪金,2005年3月,杨女士将雀巢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雀巢支付2004年度第13个月薪金1.4万元。

    公司认为,原合同对于第13个月薪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已经改变并且已经通知了杨女士,同时说明了它将代替现存劳动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杨女士接到通知函后,未表示异议,应视为默认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

    一审朝阳法院支持了杨女士的请求,雀巢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雀巢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属合同重大事项变更,应取得杨女士同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同时从充分、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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