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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酬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2006年04月10日

本报记者 周凯

    近日,一个稚气未脱的女孩子推开了上海市仲裁委申诉接待室的门。这个叫小忻的女孩是大四的在校学生,她在一家设计公司实习时,公司与她签了一份协议,明确了她的工作职责及报酬。

    6个月的实习很快过去了,离开公司那天,小忻对负责人说,实习期间只发给自己一半的报酬,现在公司应将余下的钱付给自己。公司告知她人事部的人出差了,过几天再说。事后,小忻多次催讨,最后被告知实习报酬就是这些,无余额支付。小忻抱着一线希望来到上海市仲裁委,询问能否告这家公司。仲裁接待员告诉小忻,她与公司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上海市仲裁委有关人士介绍,争议主体双方应当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资格,也就是说个人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资格,单位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用工资格。个人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大陆公民和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等,单位包括具备用工权的企事业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按规定应当办理符合就业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资格。不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没有法律赋予的招工权利,如果擅自招用人员,一旦发生争议,也同样不受劳动法保护。

    上海市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当基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是否基于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而发生争议。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还有就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而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现役军人和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可以由仲裁处理。而小忻因报酬问题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不在此范围之内。

    有关人士指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了解自己的情况,是否为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其次,了解自己为哪类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第三,了解自己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属哪类部门受理和处理。

    本报上海4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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