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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大企业的扶持有可能导致垄断
2006年04月11日

谢作昱

    在烟台第五次药品集中招标第一轮中,有不少医药经营企业反映,中标的很多是高价药。在招投标中存在程序不公开、随意变更评分标准等行为,价格因素在投标中的作用被大大削弱,而“经营企业规模”一项的分值却大幅度提高,根据如此修改的评分标准,惟一受益的就是目前烟台市年销售额最大的瑞康药业有限公司。对此,烟台市卫生局科长于晨光说:“政府难道不应该扶持那些规模大、纳税多、实力强的企业吗?”(《中国青年报》4月6日)

    政府是否应对大企业进行扶持,作为一般老百姓,无法进行充分的论证,可有一点是能通过常识判断的:一个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因为其已具备的竞争优势,会在市场上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如果政府再对其进行扶持,那么,其他企业将无法与之竞争,这样,竞争就可能会被减弱,大企业最终控制价格,垄断市场。

    药品招投标的初衷,是为了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的质量,让利于民,施惠于民。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只有让药品生产企业充分竞争才能做到。如果说药品市场长期由一家或几家企业垄断,没有了竞争,老百姓指望的低价高效药,能靠垄断企业的仁慈实现吗?

    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对企业是有扶持的。但是,他们的做法却只是扶持中小企业,以促进市场竞争,维持经济活力。美国通过法律规范、资金帮助、经营指导和技术支持、沟通协调、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多方面的帮助,以弥补他们的竞争劣势。根据美国《小企业法》,政府应该在各种采购中给予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小企业管理局与各个联邦机构保持经常性磋商,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日本对中小企业也有资金支持、再生支持、创新支持、自由连锁支持、JASDAQ市场等多种方式。相反,这些国家对企业的垄断倒是保持警惕,如美国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就是为了对垄断组织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不公正侵害。

    我们知道,现代政府一个公认的职能,是建立和维护支撑市场机制的制度基础设施,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公平的环境。药品招标中,政府应该做的,是确保程序的公正和科学合理,保证每个企业有公平的机会,真正让那些能够保证质量、供货价格低的企业进入到药品的供应系列。如果说,把企业规模作为招投标标准的重要内容,那么,这一政府行为实际上是人为地减少小企业的发展机遇,缩小他们的发展空间,这对小企业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

    一个规模大且实力强的企业,或许其具备先进的管理经验,或许有先进的生产技术,这不能作为企业扶持的理由。当然,规模大的企业,交的税是要多些,但是,交税是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讲条件也不需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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