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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支持“假一赔十”
2006年04月13日
    

    本报讯(王悦 记者万兴亚)北京消费者王女士日前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支持,有望将购买的“假”翡翠手镯返还超市,超市将货款6000元退还王女士,并赔偿违约金6万元。

    去年3月17日,王女士在北京家乐福超市马连道店珠宝柜台以6000元买了一只原价36800元的A级翡翠手镯。手镯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A级翡翠手镯的鉴定证书。王女士自认为买到了货真价实的东西,但佩戴一段时间后发现手镯掉色。经鉴定,该手镯并非A级而是处理品。

    去年7月15日,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新鉴定并出具了处理意见函,称“您所购买的翡翠手镯,在我中心复检时,发现该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原检验结论是我中心在检测中的失误造成的。销售方无主观故意过错。”王女士持此意见书与超市协商要求退货,并要求超市按照约定给予10倍的赔偿。超市认为出售手镯的公司是在其店内租赁营业场所的独立法人,应对其经营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该公司与超市之间是租赁关系,故对其经营行为超市不承担法律责任,拒绝赔偿。

    王女士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该超市返还货款6000元,并按事先“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6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的收据抬头为“北京市金玉珠宝有限公司”,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字样,并盖有“家乐福马连道店现金收讫”章。王女士与超市的买卖合同成立,且“假一赔十”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经鉴定证明超市违反约定义务,故王女士要求超市进行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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