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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户籍办法出台

2006年04月13日
    

    本报上海4月12日电(记者龚瑜)近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今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的受理办法。除了对毕业生的自身条件进行规定外,今年还首次对用人单位的资质作出规定。

    根据受理办法,毕业生应当与具有一定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才能申请。这些用人单位一般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

    申请办理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须同时具备各项条件。例如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上海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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