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记者万兴亚)记者今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年就共同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举行了多次会谈,并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会议纪要将于近日下发。纪要强调在二审案件中,有异议的重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要当庭质证。
纪要指出,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对于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纪要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就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问题以及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对在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中共同面临的人、财、物等保障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协调步骤,相互配合,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