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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制定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2006-04-18 03:01:09
    

    本报讯(记者涂超华)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包括: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不准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以及不准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讲脏话粗话等。

    江西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还要建立和完善师德考评制度。把教师执行“八不准”的情况记入教师师德档案,作为考评教师的重要依据,并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评议。

    江西省各级教育部门将依照规定定期对各地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情况抽查并通报,对违反“八不准”的教师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失职的,还将被撤销教师资格,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违反“八不准”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中小学校,还要追究所在学校校长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校长要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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