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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主管越权压价 法院判赔偿公司损失
2006-04-18 03:01:10
    

    本报上海4月17日电(卫建萍 记者周凯)一个销售主管,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压低价格进行销售,造成公司400万元的损失。受损失的联合利华公司为此与销售人员严某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严某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

    严某于2002年1月与联合利华订立劳动合同,在该公司销售部门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

    2003年年初,严某与江苏的一家大型超市——苏果超市公司签订供销协议,擅自约定以低于联合利华公司产品价目表的价格供货,并口头允诺该协议价格与联合利华公司和苏果超市公司签订正规协议价格之间的差价,在一年后由联合利华公司进行补偿。

    如此一来,联合利华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大幅增长,严某因此获得公司发给的销售奖金近1万元。

    但公司一直蒙在鼓里,2004年9月,苏果超市要求联合利华补偿差价400万元。经过协商,联合利华支付给苏果超市部分补偿近90万元,其他补偿归还在继续考虑之中。

    事发后,联合利华公司立即辞退了严某,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

    严某在法庭上辩称,他之所以这么做,只是为了完成销售指标。其与苏果超市签订的价格协议,固然没有得到联合利华公司授权,但公司并没有明确告知不可以这样做。严某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同意拿出3万元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法院认为,严某作为销售人员,其与客户约定的价格低于公司的定价,必须得到公司的授权,因其严重过错造成了联合利华公司的重大损失,严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从2003年年初至2004年9月,联合利华公司与苏果超市之间的业务量巨增,公司未对这一状况加以调查,显然存在管理疏漏,故公司本身的管理问题也是造成公司损失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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