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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的归行政合同的归合同
2006-04-25 04:17:18
乐水
    司机杨某在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情况下开车撞上马路护栏,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在诉诸法庭后,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杨某的驾驶执照始终未被吊销,故其仍有驾驶资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当赔偿4万余元。(《新京报》4月21日)

    保险公司之所以认为不应当理赔,是因为其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违章积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所以根据保险条款,驾驶员存在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就在于,法院认为自始至终“满分司机”从未失去驾驶资格,所以即便在违章积分已满12分的前提下,驾驶者应受的行政处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也不应以行政违规来剥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的胜诉权。

    虽然这仅仅是一个个案,但其中却蕴涵着深刻的法治含义。即,法治应该清晰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甚至要区分法律关系与生活关系,各归其位才能相安无事。虽然这一结论在理论上是理所当然的,但其在实践上贯彻并非轻而易举。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合同领域中的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合同法》出台以前,司法实践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是认定合同无效,大量无效合同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市场秩序的发育和市民社会的形成。

    事实上,超越经营范围不过是行政管理上的违规之举,只要其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商品以及行业,并不属于特种经营行业或者违背国家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都应当认定合同有效,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对这一点作出了确认,“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合同的归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归位。同理,“满分”司机胜诉也是这种法治精神的具体实现。

    这种区分不同关系(不限于法律关系)的做法,对于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发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混淆各种不同关系方面,我们社会中最为典型的做法当属以道德评判法律,或者说以道德评判背弃法律衡量。如以爱心资助剥夺被资助人权利的事件就颇具说明意义,这是以道德凌驾法律的典型;再比如,以行政责任的追究来免除某些失职官员的刑事责任的事件,同样是混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践踏法治精神的典型。

    于任何人而言,法治精神都意味着自己行为的可预期性。一方面,每个人都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并且为之负责,但这种责任并非一种“株连”,而是一种清晰的划分与界定,不会出现以某一个法律关系的非正当性而剥夺其在其他法律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说不受“株连”是从正面保护个体,那么,明晰的法律关系的界分另外的一个功能就是不让有责任者在混乱的法律关系中通过瞒天过海的方式逃避责任,而这同样也是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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