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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应加重处罚
2006-04-27 03:49:12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程刚)今天上午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分组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加重对上市公司、企业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以遏制普遍存在的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发债公司、企业和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公司。草案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今天的分组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草案总体上对披露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偏轻。姚湘成委员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外,还应该规定对上市公司和企业本身进行处罚。“如果法律不对公司、企业进行处罚,不利于规范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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