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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公司存在的非合理性
2006-04-27 03:49:13
刘以宾
    《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长期关注出租车行业,他对出租车公司的成本发出质疑——或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真实的,但对出租车公司这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企业审计时,是否应该区别哪些成本是合理的?比如企业的招待费、置装费,再比如有的出租车公司负责人的月收入上万元,有的公司一年工作餐就要吃上百万元,等等。

    笔者认为,在承认眼下出租车管理模式属于合理状态的大前提下,拷问出租车公司成本的高低是一个“假问题”。换言之,在同样大前提下,试图通过动员出租车公司“让利”以保持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和减轻消费者负担,是一条根本走不通的路。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基本行为规律是合法地追求利益最大化。既然出租车公司存在的状态、运营方式等是合理合法的,那么,尽可能高地收取“份钱”以确保公司利益,当然可以理解。凭什么让人家“出让”既得利益?是靠他们对消费者的同情,还是靠“以天下为己任”的觉悟?在同样大前提下,涨价听证会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真正需要拷问的是:现行出租车管理模式,尤其是出租车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一部分,故出租车公司具有某种公共职能,这似乎不应有什么疑义。假如说,出租车没有公共职能,那么,早就应实行自由市场竞争了。问题是到底能不能把出租车服务和公用产品服务,看成同质、同类?水、电、气等公用产品的供应具有天然垄断特性;同时,水、电、气企业的特点是直接向市民提供终端产品和服务,产品、服务、投资建设、公共职能体现等能保持“一体化”。而出租车服务则不同:它比水、电、气供应简单很多,单辆的车即能为乘客提供很好的服务。鉴于此,出租车公司存在的价值非常小:它并不向市民提供终端产品,甚至对出租车司机营运过程的管理,也是有限乃至“松散”的,其主要作用是实现政府对城市出租车的管理。也就是说,它仅仅是一个中间环节,一个“食利”的环节,一个将公共资源、政府权力“商品化”的载体。

    据说,大部分出租车公司管辖下的司机每月毛收入是9000元,扣掉油的成本、份钱以及伙食费后,实际拿到手的只有千元左右。而个体车主每月所缴税费总额平均1200元左右,能净挣4000~6000元。实际收入相差数倍,区别仅仅在于管理模式。毫无疑问,后者更有积极性,也更利于其持续发展,同时更具有油价上涨的“消化”能力。由此看,后一种模式更具“经济合理性”。

    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应保持怎样的关系?政府只应有朝里边投入的份儿,而绝无从中获利的理由。既然政府可以向水、电、气以及城市公交投入,那么,为体现对出租车的管理,当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投入。假如政府认为对包括总量控制、车型车况、服务水平、行业风气、价格等在内的出租车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完全可以转换一种更经济、高效的管理模式,取消出租车公司这个“食利”的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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