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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自来水公司
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20万
不服处罚起诉市工商局
2006-05-13 04:49:56
    

    本报福州5月12日电(记者何春中)由于认为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福州市工商局对其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罚单”。自来水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又将市工商局告到法院。这一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昨天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场官司的起因是:去年12月,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涉嫌“指定”一家设备供应商,这引发了福州7家供水设备供应商联名投诉,福建省纠风办、省企业减负办、效能办和工商部门随即成立调查组开始调查。

    2006年3月27日,福州市工商局对自来水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罚单”,并认为市自来水公司的做法属于“利用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决定书》作出两项决定:一、责令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二、对该公司处罚20万元。

    据了解,2003年5月,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决定在该市区内试用一种新型的供水设备。不久,福州市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得福公司”)生产的设备成为试点设备。同年5月30日,自来水公司委托得福公司在市区进行管网叠压供水的试点工作。

    同年10月,自来水公司出台了一份有关叠压供水系统的管理规定。市内其他的供水设备商认为这份文件实际上是要求所有的试点都只能和得福公司签约。因此,福州多家供水设备商纷纷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投诉。

    被投诉后,自来水公司又于2004年7月重新制定了一份补充规定。其大致内容为,符合试点条件又愿意参加试点的用户,应当购买自来水公司指定公司(得福公司)的设备,如果用户要试用其他厂家的设备,必须经过自来水公司的许可,否则按违反相关法律处理。

    但福州市工商局认为,自来水公司在试点期间,并没有选择几家供水设备生产企业进行科学对比试验,而是全面推广得福公司的产品,使用户别无选择。

    据福州市工商局调查,从2003年至2005年,得福公司共承接77个项目,共销售552套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主营业务收入达2696万元。

    后经查,自来水公司是得福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市工商局即认为自来水公司凭借自身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限制市场竞争,违反了有关规定,于今年3月27日作出了对其处罚20万元的决定。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自来水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他们是为了推广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才选择有专利权的得福公司的产品。在程序方面,工商局在听证会前就已经作出了处罚决定,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做法。

    被告福州市工商局则辩称,原告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是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在福州7家供水设备供应商的联名投诉中,矛头直指福州自来水公司和得福公司的关系。那么,自来水公司和得福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

    据悉,得福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02年底,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上海海得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另外两大股东为福州自来水公司工会委员会(控股25%)和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控股20%)。根据福州市工商局的调查,福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是福州市自来水公司的下属单位。

    有关人士指出,自2005年下半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开始重点查处电、水、气、交通和邮政等垄断行业中的强制交易、服务等问题,此次重点查处的垄断行为有明确细化:如在供水方面,供水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水泵、阀门、水管等商品;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水表或强行要求用户更换智能水表;不得强制用户购买不必要的“用水卡”;不得强制向用户收取用水底度费。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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