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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医院给孕妇做胸透被判赔偿
2006-05-20 03:05:42
    本报北京5月19日电(刘海东 记者万兴亚)怀孕3个月左右的卫女士,看病时被医院做胸透检查后,无奈终止了妊娠,她为此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通州区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误工、营养、交通、护理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元。

    2004年1月1日,卫女士因头痛、流涕、咳嗽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就诊时,医生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卫女士进行了X光胸透检查。在接下来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约3个月,遂告知其前往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后卫女士经咨询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遂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无果。当月8日,卫女士向通州区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月13日,医学会认为医疗尚未终结,难以确定结果,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4年3月3日,卫女士在另一家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

    2004年12月,卫女士将这家医院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不当检查,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给自己造成物质及精神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交通、营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违反诊疗常规,其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虽与卫女士终止妊娠没有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的心理负担。因无充分医学证据证明一次X光透视的辐射剂量足以导致胎儿畸形,故判令医院赔偿卫女士财产及精神损失共计1万元,并建议医院加强管理,切实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知情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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