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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
乘出租车遭司机杀害雇主不担责
2006-05-30 03:01:00
    本报讯(记者董碧水)浙江女大学生乘出租车遭司机杀害,其父母状告雇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5日作出终审判决:车主倪德华不承担责任,驳回了吴晶晶父母对其提出的66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曾在当地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去年1月8日晚7时许,23岁的浙大城市学院女生吴晶晶在搭乘勾海峰驾驶的出租汽车回家途中,双方因服务态度、车费等问题发生口角。后来,吴晶晶被勾杀害,并抛尸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窖井内。案件被杭州警方侦破。在勾某伏法后,吴晶晶父母以车主倪德华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没有尽到将乘客安全送达的义务,侵害了女儿的生命健康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倪德华提出民事索赔,要求其承担包括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高达66万元的民事赔偿(本报2005年10月11日曾作报道)。

    其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晶晶被害并非勾海峰履行职务、从事被告指派的活动所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吴晶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8个多月的漫长审理后,5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晶晶父母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省高院认为,车主倪德华雇用勾海峰从事的是出租车营运,勾杀害吴晶晶的行为,并非雇主倪德华的授权和指使,与其雇员身份并无直接和密切的联系,同时该行为也非出租车驾驶员的正常服务行为,而是出于个人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中的雇主责任不成立。

    另悉,二审期间,考虑到吴晶晶父母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倪德华曾书面承诺自愿补偿吴晶晶父母人民币5万元,该款目前已交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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