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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打出组合拳稳定房价
下月起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2006-05-30 03:01:15
   ■90平方米以下自住房仍执行首付20%的规定

    ■买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须全额征收营业税

    ■地产商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35%的不能贷款

    ■90平方米以下住房要占开发建设总面积70%

    ■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

    ■政府要将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

    本报北京5月29日电(记者郭永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的内容。

    《意见》称,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少数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意见》要求,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各级城市(包括县城)人民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在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规划须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从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必须报建设部批准。

    一年前,国税总局、财政部和建设部3部委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刚过一年,9部委的《意见》就对此政策进行调整。按照新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意见》还规定,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意见》要求,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去年3月16日央行降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幅度时,同时调整了部分城市或地区的个人房贷首付比例。但当时央行只规定,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意见》要求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意见》称,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要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年底前,各地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

    据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2005年以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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