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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定”受害者索赔首次获胜
“华美”全额退回手术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1.9万元
2006-05-31 03:02:32
    本报广州5月30日电(记者李润文)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违规使用“奥美定”,判其全额退回手术费用,并赔偿消费者徐小姐1.9万余元。这是消费者在“奥美定”维权中首次获得赔付。

    据悉,自“奥美定”1999年获批准进入市场,全国约30万人注射“奥美定”,与此相关的诉讼曾发生多次,但无一胜诉。

    4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即PAAG,‘奥美定’)”。

    法律界人士认为,“奥美定”被叫停后,必将引发一场维权索赔的大潮。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对“奥美定”注射患者索赔有着一定的标志性意义和借鉴意义。

    2005年5月12日,原告徐小姐在华美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进行了双侧乳房人工脂肪注射术,双侧乳房各注射了200ml“奥美定”。

    手术后不久,徐小姐就出现了胸部胀痛不适等诸多不良反应,随后还出现明显硬块并引发炎症。她多次与“华美”协商,要求其退回手术费并承担从体内取出“奥美定”的相关费用,但遭到拒绝。

    2005年8月3日,徐小姐在另一家大医院进行了“双侧乳房注射物取出手术”。据该院的观察,徐小姐的乳腺组织出现了纤维化,有结节状肉芽增生,注射物没能完全取出。

    手术后,徐小姐仍有肿痛的感觉。她多次与“华美”协商赔偿均告失败,遂将“华美”告上法庭,除要求退回17020元的手术费用外,还要求索赔8万元。

    根据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奥美定”只有三甲医院才能使用,华美门诊部的诊疗过程虽属规范,但手术中使用违规材料,而且对于违规使用的材料未能有足够的认识,明显存在过失。

    广州市医学会认定,该医案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华美门诊部在此次医疗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除退回徐小姐17020元的美容费用外,还将赔偿徐小姐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18.9元。

    据了解,从2004年1月到2006年4月底,广东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57例使用“奥美定”后的不良反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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