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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大出新规:候选人自我宣传合法
2006-05-31 01:46:57
    本报广州5月30日电(记者李润文)5月29日,广东省人大正式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该草案首次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于1992年实施,本次修订是继1995年修订后的首次修订。广东省人大相关负责人称,此次修订是为下半年市、县(区)、乡镇人大进行换届选举提供依据。

    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将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照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而现行的规定是,如果意见不一致,则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再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名单。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组织宣传的职责。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可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现行规定则仅是规定了选举委员会应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作自我介绍。

    修订草案确定了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的合法性,但要求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以及候选人或者选民的自我宣传均要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欺骗公众、损害他人的行为。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和其他选民的宣传介绍。

    修订草案将投票站、流动票箱处的工作人员由“两人”改为“不得少于三人”,增加了“投票地点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必须符合保密的要求。他人不得围观选民填写选票,工作人员不得诱导选民填写选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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