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类矿井包括:布局不合理的矿井;生产能力落后的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意见》强调,对非法开采和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矿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并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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