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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如何才能不与地方政府相关
2006-06-08 04:53:12
朱达志
    针对当前土地市场出现的违法新动向,国土资源部6日紧急召开全国土地执法会议,要求全国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份公开、依法、严肃查处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年底前要达到8起以上。(新华社6月7日)

    6月上旬即将结束,还有二十来天时间,就要各省(区、市)严肃查处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确实够“紧急”的了。国土资源部为什么突然这样“雷厉风行”了?是因为形势实在严峻——该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在会上介绍说,当前土地违法面广量大……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

    这么大的违法用地比例,确实够惊人的。谁有那么大的能量与气魄,敢如此牛气冲天毫无顾忌地大面积违法?还是那位负责人的话,间接地回答了这个疑问:“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

    这个结论并不让人吃惊。中国的土地资源名义上属于国家,但在很大程度上,其实际的支配权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这就给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地方政府也是实际上的经济人,作为自然人的政府官员就更不用说了,趋利避害的考虑乃至于可以想见的寻租冲动在所难免。而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经费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要它们全都成为国家土地资源忠实的“看门狗”,也有些勉为其难。

    地方政府的土地部门既是国土资源的管理者,又是国土管理的监督者,这样的双重角色也着实有些尴尬和不合理。因此,始自前年,有关方面就在研究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方案,建议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去年1月19日《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说,“该方案估计年内将正式出台”;今年初又有报道称,“该方案有望于年内正式出台。”可见,所谓国土监督制度,至今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实际上,“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方案”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地方政府的许多行政违法举动,光靠事后监督是难以真正抑制得了的。要有效地加以控制,就必须在每一宗行政行为的施行过程当中,确保行为主体无法实施违法。

    因此,仅仅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不够的,还应该下决心调整国土资源管理基本体制,在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上寻求突破,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运作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监督地方国土资源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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