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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死后留下巨额存单,弟弟受托取款遭拒绝,被指金融诈骗获刑8年
200万元存款引发的“疑案”
2006-06-13 03:01:11
本报记者 许海涛 《法制日报》记者 马竞
    

    河北省任县李国军死后,留下一张200万元的存款单,其家属在去取款时与银行发生争议。银行先是以底账丢失拒绝兑付,后又指出这张存单是伪造的,涉嫌金融诈骗。因为这笔存款,先后引发了一起民事纠纷和一起刑事案件。目前此案即将进入二审。

    死者身后遗留200万元存款,家属取款遭拒

    李国军是河北省任县人,1995年辞职下海经商。此后不久,李国军一家人搬到河南省濮阳市。2000年9月,李国军因心肌梗死病故。

    2001年8月,李国军的妻子崔秀兰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一张存款单,这张存单为定额存款,存期从1999年12月26日至2002年12月25日,金额200万元,上面写着存款人李国军。于是,崔秀兰委托李国军的弟弟李国林到中国建设银行邢台分行任县支行办理取款业务。

    让李国林和崔秀兰吃惊的是,建行任县支行不承认这张存款单,其主要理由是负责保存这张存单的建行任县支行原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1999年4月在逃,造成底账没有记载,所以不能支取。李国林认为,存单上注明建行任县支行办理的业务,银行不能因为存单无底账就拒绝兑付。

    双方因为200万元存款的真实性问题发生争议。2002年10月,建设银行任县支行以涉嫌金融诈骗为由向邢台市公安局报案,李国林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当地警方侦查后认定证据不足,没有立案,李国林被释放。

    法院判决银行兑付存款

    2002年11月,李国林和律师受委托后代理李荣明、刘桂芹、崔秀兰及两个子女(李国军第一顺序继承人)将建行任县支行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取该存单存入的200万元存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该行有一本50张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已丢失,其中包括原告诉讼的存单。但崔秀兰认为,存单没有底账是建行任县支行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不能让储户承担损失。

    法院查明,在已丢失的存单中,已经有4家单位在没有记载储蓄底账情况下通过诉讼主张了权利,讨回了巨额存款。邢台市中级法院认为,因建行任县支行举不出有效证据,应承担兑付义务。2002年4月25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200万元存单真实有效,建行任县支行应向原告兑付存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建行任县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6月26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起金融诈骗卷入,法院中止执行

    在民事诉讼期间,建行任县支行一直坚持存单系伪造,拒绝执行两审法院判决,李国林代为其亲属申请强制执行。就在此期间,200万元遗物存款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徐贺申,原建行任县支行辛店分理处主任,因涉嫌金融诈骗于2003年9月被任县公安局、检察院拘留逮捕。任县警方认为,徐贺申与李国林是战友关系,李国军的200万元存单系两人伪造诈骗。邢台市中级法院根据当地警方申请,中止了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的执行。李国林因同案被任县检察院批捕。据当地警方称,李国林在逃,2006年1月被警方抓获。

    这样,这张200万元存单开始有了第二个叙述版本。

    2005年5月31日,任县法院一审判决,徐贺申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徐贺申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同年11月15日,邢台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3月中旬,任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据任县检察院指控,1997年春,原建行任县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某,为了拉存款,让辛店分理处职工胡某交给徐贺申10张空白存单,存单上已加盖储蓄专用章及储蓄员手章。徐拉存款用去9张,余下一张一直未交回。

    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王某、胡某和徐贺申在交接这些存单中没有办理任何接收凭据。

    据任县检察院指控,2001年,徐贺申和其战友李国林预谋,利用该存单进行诈骗钱款,涉案的200万元存单是徐贺申亲自填写的。

    徐贺申当庭否认公诉人所有指控,称从没有收到过10张存单。李国林说,存单是从其嫂子手里拿到,公诉人的指控没有任何根据。

    律师指出本案涉嫌刑讯逼供

    现在的关键在于存单是否由徐贺申所写。2003年9月10日,任县公安局委托公安部对该200万元存单进行鉴定,公安部检验意见书认为:检材上的可疑字迹和样本上徐贺申字迹倾向是同一个人所写。徐贺申不服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部重新鉴定。2005年4月27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又对该存单作出鉴定结论:根据目前样本,不能排除检材上填写的字迹是徐贺申所写。

    检察院认为,两份鉴定书是关键证据,都没有排除徐贺申的犯罪事实。而徐贺申的委托代理人李坤认为,两份司法鉴定都是“疑似”存单系徐贺申伪造,而不是直接认定,不能作为定罪的直接证据。

    李国林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至少还有两个疑点。一是检察机关认定徐贺申有罪的主要证据是根据徐贺申的供述,但是有证据证明徐贺申在警方侦查期间曾被刑讯逼供。他认为,徐贺申对本案同一问题的供述在细节上存在重大冲突和矛盾,体现了刑讯逼供情况下所形成的口供的特点。

    徐贺申的代理律师指出,检察院指控徐贺申曾收到过10张存单,办理了9张,留下一张造假,但是检察机关从没有出具徐贺申曾经办理过9张存单的任何证据,这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

    2006年4月6日,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贺申和李国林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徐贺申、李国林二人已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

    本报石家庄6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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