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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为逝去的同胞们下半旗
2006-06-23 03:22:01
赵振宇
    今年是中国邢台地震40周年和唐山地震30周年,中国政府将举办一系列相关纪念活动,缅怀那些难忘的日子和因灾害而逝去的人们。唐山地震中有24.2万多人死亡,重伤16.4万多人。邢台地震有8064人丧生,3.8万余人受伤。虽然灾难已过去久远,但是逝去的生命将是人们心中永远的纪念。为此,我建议,在上述的各项纪念活动中,请有关部门考虑增加一项内容,即为在那场灾难中逝去的同胞下半旗,以表达全国人民的缅怀之情。

    六十多年前,毛泽东在延安为纪念张思德同志牺牲时说过这样的话: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当时新中国还没有成立,也没有《国旗法》,自然也就不可能为死者降半旗。

    现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实施至今已有15年。《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中国是一个文明礼仪之邦,现在又是一个向着法制化社会迈进的国家。我想,对于国家曾经频布的一些法规,都应该认真地检查,看是否真正地执行了,执行的状况如何,比如说《国旗法》。我在网上搜寻了一下,发现有许多的条目都是关于如何升国旗和挂国旗的,这些都是十分必须和重要的。但是,却没有看到关于如何下半旗的实施细则和实例报道。《国旗法》说,可以对死难者下半旗致哀,尽管“可以”不是“一律”,不是“必须”,不带有强制性。但是,既是“可以”,总有可以实施的标准和可以实施的实例,很遗憾,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条文,却没有可以执行的细则和已经执行的实例,不论从法律的制定者和法律的执行者来说,都需要作一番思考才是。

    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为灾难中的死难者下半旗。早些年就有人写文章呼吁过,但未能实行。希望此次有关地震的纪念活动,能成为契机,并由此形成一个制度,凡是达到“可以”下半旗的事件或时机,都举办这样的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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