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6年6月25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要闻
城市学校免收杂费尚需过程
2006-06-25 05:58:59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程刚)原来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提交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并没有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杂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给乱收费“开了口子”。教育部统计显示,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为153亿元。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草案原来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以及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应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予以保留。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