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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追究雇主责任
2006-06-26 03:00:43
    本报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程刚)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4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建议,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除了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雇主和负有监管职能的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

    郑功成委员注意到,草案将刑事处罚的对象限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意味着,企业及相关法人代表和雇主可能免除刑事责任。他表示,由于“直接负责人”通常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等,草案里规定的私营企业的雇主就可以通过让其雇佣的直接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逃避法律责任。

    刘大响委员表示,尽管企业的老板不直接主管安全生产,而是聘任一个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但解决安全生产设施所需的经费却控制在企业老板的手中。在很多事故中,真正命令或者决策危险作业的也往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实际上往往是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他以山西大同煤矿特大透水事故为例,早几天这座煤矿就出现了发生事故的先兆,下矿工人也作了报告,但老板根本不重视,仍然逼迫工人下矿采煤。老板对这座煤矿的安全设施投入很少,甚至推煤车都是工人自己掏钱买的。

    刘大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均认为,草案还应增加规定,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刑事处分。刘大响委员表示,现在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政府官员与企业老板权钱勾结造成的。

    刘大响委员以大同煤矿特大透水事故为例,按照草案,可能对有关责任人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说,草案应该增加“没收其非法所得财产,并处罚金”的规定。“必须让这些违法者倾家荡产,否则违法犯罪的代价太低了,他们对安全生产是不会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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