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6年6月27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青年话题
谁来为一条鱼说话
2006-06-27 03:01:39
马国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说,我国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无法提起。(《人民日报》)

    公益诉讼的本质,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维护公众利益。因此,提起公益诉讼者,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或者是社会团体。

    近年来,人们之所以殷切期盼通过立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日趋严重。除了那些侵害、浪费国有资产的事件外,各类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社会公害,也频频发生。

    笔者由此想到一个经典的案例。上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议会批准的一座水库即将落成时,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将影响这种鱼的生活环境而导致它的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法院责令大坝停工并放弃在此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并且耗资一亿多美元,浪费纳税人的钱去保护一种小鱼是不明智的。该环保组织立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判决大坝停工。最终,小鱼的生存战胜了耗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假如类似的影响一种珍稀鱼类生存的事情发生在我国,会怎么样呢?我国目前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由主管部门出面解决。可是由于这种破坏环境的事情,往往跟地方的经济发展有直接联系(如招商引资、旅游开发等等),主管部门一般不敢出面阻拦。另外一种办法,就是走法律途径,由某个人或者某社团组织站出来为鱼类辩护。问题在于,不管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规定,都有限定当事人起诉资格的规定,即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样,即使有某个人或者某社团组织站出来,最终也将被法庭驳回诉求!

    在某些人看来,为一条鱼说话,近乎天方夜谭。但是我们不要忘记,那些看似与我们没有什么联系的动物,其实与我们人类密切相关。例如,在长江里有一种鱼,就被科学家称为“人类生活环境质量的测试器”。在某种意义上,当我们在保护一条鱼、一个物种的时候,其实是在保护我们人类。但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的公益诉讼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对我们自身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环境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它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成部分共同付出努力。但是,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中没有恰当的救济机制,关系到环境权诉讼的规定存在不足,导致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束手无策,使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不但影响到公民环境权的落实和保护,也影响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期待着有一天,我国能够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降低诉讼“门槛”,公民、社团组织可以为公共利益,甚至为一条不会说话的鱼提起诉讼。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