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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
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难以立即实现
2006-06-30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程刚)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今天获表决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草案,未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就建议表决稿作说明时,对为何保留上述看似矛盾的规定作了详细解释。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在二次审议时,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这一条的规定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不一致,建议删去。

    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给乱收费“开了口子”。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能否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杨景宇今天说,当时法律委员会已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作了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果不在“附则”中作出上述规定,本法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因此,法律委员会当时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妥。

    他介绍说,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这一条应予删除,或者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如三年)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杂费。上述意见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经过慎重的研究后,有关部门提出,完全赞成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从实际情况考虑,本法生效后,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主要理由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

    因此,有关部门建议,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对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同意国务院的意见,保留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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