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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
均衡发展观贯彻新义务教育法始终
2006-06-30
本报记者 刘万永
    

    仅仅相隔一条马路,孩子就要面临截然不同的选择:是按就近入学的规定到校舍陈旧、师资水平一般的学校上学,还是花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赞助费到重点校就读?不仅仅是北京,在全国很多地方,择校已经让众多中小学生家长绞尽脑汁。为了给孩子选一所好学校,各种怪事层出不穷,有钱有权的花钱、找门路,没钱的迁户口,甚至花钱给孩子认个有户口优势的干爹、干妈。

    愈演愈烈的择校风背后,是同一地区不同学校的巨大差异。

    无独有偶。2003年9月,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来北京出席“全国农村中小学优秀教师座谈会”,会议安排他们参观一些北京优质学校。可几位代表在参观了一所学校后说什么也不想去看了。一位老师甚至伤心地哭了:“跟他们比,我们可能永远也赶不上。”

    农村教师眼泪的背后,是城乡学校之间的巨大差异。

    一方面是基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是有限的教育经费向城市和重点学校集中,造成巨大的校际差别。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纵观今天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教育均衡发展观念贯穿始终。

    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对义务教育来说,政府承担着重要责任。新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有人认为,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的形成固然有历史原因,薄弱校改造也并非一蹴而就,但政府部门是“锦上添花”还是“雪中送炭”起着强烈的导向作用。新义务教育法对政府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重点校与薄弱校的巨大差别中,师资是第一位的。如何保证优秀师资不过分集中在重点学校?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如果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什么方法可以纠正?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政府正在挑起更重的担子;法律,保障更多孩子更好地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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