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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漏洞置纳税人于尴尬境地
2006-06-30
邹云翔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将于7月份征收二手房个税”的传言,北京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否认了这一说法。“我们都没有听到过这个说法。”《第一财经日报》就传言向北京市地税局办公室证实时,工作人员表示,到昨天为止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强制征收二手房个税。市地税局负责个税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北京没有(征收二手房个税)这个打算。(《第一财经日报》6月28日)

    税法制定在那儿,无论地方税务部门是否强制开征,国人身上的纳税义务都是存在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强制开征个税,其实就是使得个人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境地:自己主动纳税,而别人不纳税将会使自己在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步;自己不纳税,则是一种事实上的违法,一旦税务部门秋后算账,甚至将会构成犯罪。这样的个税制度,使得一个个清白的个人,一旦具有经济活动将会沦入一种挥之不去的原罪,此刻我们感觉到这样的立法,置纳税人于尴尬境地。

    法治的本意包含两层意义:法律在生活中得到严格的遵守,而我们遵守的法律又将是制定良好的法。其实我们认真地分析一下,个税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税务部门没有认真地要求个人履行纳税的法律义务,就是因为税务部门本身也认识到这样的税法有着相当的不足。

    正如很多专家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的个税是不严谨的:首先其不问一个人供养家庭成员的多少,在同样收入的情况下,独身的人与要扶养众多家庭成员者的纳税义务是一样的;其次,其对于公民收入的用途不予以过问,一个人的收入是用以消费还是投资或者是用于还利息,我们的税收是不问的,而在国外投资与利息予以抵扣的。正因如此,使得我国对于二手房征个税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是否存在着重复收税的情况?

    可以肯定的是,税务部门不强制征缴个税的决策,避免了税法不完善与市场经济的合理需要的紧张关系,为个人创造了相对公正的税务环境。但是这样做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一则损害了税法本身的严肃性;二则影响到公民在法治社会应有的安全感,这样的不正规的义务免除,随时可以被撤销,随时有可能招致法律的严惩。

    岂不见,很多因为税务犯罪而入狱的人,往往都会鸣冤:别人都是这样,为何查的是我,坐牢的是我?查的就是你,而不是其他有同样情形的人,这样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其实体现了我们税法的不足,容易被人用于非税务之目的,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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