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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扩大
2006-06-30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程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今天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

    刑法修正案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本次修正案增加了贪污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修改刑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旨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由于贪污犯罪都是收益性比较大的犯罪,将贪污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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