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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不触犯刑律
2006-06-30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记者程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六),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修正案删除了原草案对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定罪的规定。

    去年年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分歧仍然很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经对这个问题再次慎重研究认为,将原草案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条件还不具备。”他建议在下一步修改刑法时再研究解决这个问题。

    在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进行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认为,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如不给予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将会影响人口结构和社会稳定;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放弃刑事处罚。

    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中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

    她们认为,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这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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