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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积极应对市场经济新犯罪
2006-06-30
本报记者 程刚
    

    刑法修正案(六)今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此次对刑法的修正加重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打击力度,将商业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同时,刑法修正案(六)也针对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了补充,将洗钱、“掏空”上市公司等新型经济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就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雇主予以处罚

    “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郎胜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

    此前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除了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雇主和负有监管职能的政府官员的刑事责任。

    他们认为,如此规定“意味着,企业及相关法人代表和雇主可能免除刑事责任。”因为“直接负责人”通常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的副厂长、副经理等,草案里规定的私营企业的雇主就可以通过让其雇佣的直接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逃避法律责任。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尽管企业的雇主往往不直接主管安全生产,而是聘任一个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但解决安全生产设施所需的经费却控制在企业老板的手中。在很多事故中,真正命令或者决策危险作业的也往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郎胜今天解释说,法律里规定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他表示,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此次也增加规定为犯罪。

    “掏空”上市公司兜底性条款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刑法修正案(六)在列举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时设置了一个“采用其他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条款。有人担心这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当,并因此影响当事人对法律责任的预期。

    郎胜表示,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

    他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这条罪时,首先规定了这条罪的本质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三,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几个本质特征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便于执法,对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加以列举。

    “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用法律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的条款。”他解释说。

    郎胜表示,在具体的执法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他说。

    补充完善对经济犯罪的规定

    郎胜表示,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主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他指出,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其次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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