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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部分汽车销售商:
消费者往往借质量问题刁难我们
2006-07-03
实习生 王鑫昕 本报记者 闵捷
    买家用汽车算不算生活消费?这个话题正成为社会舆论的一个热点。6月23日,四川省汽车流通协会召集20多位汽车销售商举行了讨论会,主题是“汽车销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汽车销售商们回避了这个热点,而是大倒苦水:消费者往往借质量问题来刁难,我们才是弱者。

    讨论会召开的背景,是成都消费者朱刚因购买的新车有问题而状告汽车销售商,然而两审法院均以“买家用汽车不属于生活消费”的理由,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本报曾作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学家河山以及众多消费者都对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抨击。

    以汽车销售商为主要成员的四川省汽协,迅速邀请成都的众多成员,以及法律界、新闻界人士召开讨论会。在参会邀请函中,四川省汽协称,如果消费者朱刚在多方面的支持下最终胜诉的话,此案例将为车市带来不可低估的影响,会给许多正常经营的车商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朱刚要在本案中获得双倍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汽车消费属于生活消费,第二是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

    与会的汽车销售商几乎没有讨论第一个条件,发言主要围绕第二个条件。四川新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明钢首先发表观点:如果车商确实参与欺诈行为,赔10倍都应该,但有时候汽车本身出了问题,而非汽车销售商的过错,消费者却来找麻烦。他认为,有的消费者的确在“胡搅蛮缠”。

    四川省汽协维权服务中心主任敖劳英表示,汽车产品较为复杂,在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一旦在使用中发现某些问题,消费者就冠以“欺诈”的名义并向商家索赔的话,商家将疲于应对。

    被消费者朱刚告上法庭的是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总经理赵增颖在会上向同行通报说:售车时,销售人员把车的情况和状态向朱刚口头如实告知。

    他还向记者确认,当时告知朱刚“车已经销售过,并且进行了2000公里的走合保养”,并且里程表上显示的是“2000公里左右”。

    赵增颖认为,公司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双倍赔偿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他也承认了天辰公司的过失:我们的过失不在于没有告知朱刚车已经销售过的事实,而在于口头告知以后,没有签订文字协议予以确认。

    对于赵增颖的表述,记者在讨论会后向朱刚询问,他明确否认天辰公司曾经口头告知。

    参加讨论会的西南民族大学法律专家韩斌提醒汽车销售商,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抱怨没有任何意义。坐在一群汽车销售商中间,韩斌语气坚定地告诫他们:全球交易法律的立法趋势正在从合同自由原则向合同正义原则转变;购买家用汽车就是生活消费,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这两个趋势不可阻挡,汽车销售商应该站在这两个宏观背景下看待此类纠纷,现在唯一可做的,就是遵守国家法律,最大限度地尊重消费者的利益。

    原告朱刚的代理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本周内朱刚将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此前,朱刚于6月22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建议其向成都市中院申请再审。然而成都市中院答复称,按照排号立案的惯例,案件可能要等到两年之后才能再审。

    朱刚于是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节省打官司的时间,“两年之后要是天辰公司不在了,我找谁索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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