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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法可依
12种情形学校要担责
2006-07-08
    

    本报西安7月7日电(记者孙海华)由于责任划分不明确,近年来由中小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日前获得通过,西安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从此有法可依。

    《条例》对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当事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赔偿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界定。条例规定,12种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发现或知道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等等。

    《条例》同时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不得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否则,将由公安机依法处理。

    《条例》还对相关经济赔偿划定原则标准:事故责任人应根据过错大小,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学校无过错的,可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

    《条例》还规定,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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