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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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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为公众参与立法鼓掌
2006-07-13
毕文章
    

    据《人民日报》报道:从明年起,凡是有关广州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不管是否与公众利益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公众都有权参与及提出意见。“公众参与”将被广州市政府列为制定规章的一项法定程序,公众将成为政府规章制定的主体之一。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6月27日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据介绍,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这样做需要很大的勇气,因为这可能会给政府带来很大的麻烦。广州市政府在这一领域的尝试,体现出一种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也反映出政府越来越自信的心态。

    政府规章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指南,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本来应该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可是,我们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的时候,根本不让公众参与,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在那里闭门造车。制定出来的规章脱离实际,操作性很差,影响了政府的工作质量,群众很不满意。广州市政府在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能够做到各种利益主体有序、有效的参与,不仅是立法和决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也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心,从而提升立法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规的规定,公众参与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统一规范,所以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公众参与具有任意性。按照现行法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不是强制性程序,这给了政府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制约了公众的参与;二是公众参与缺乏民主性。公众参与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公众无立法动议权。公众意见只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研究,不予公开说明,没有反馈机制,立法进程不透明;三是公众参与存在模糊性。概念不清,何为公众、如何参与,参与方式和参与范围也不清楚。程序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保障公众参与权的机制。

    广州市政府出台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基本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值得其他地方政府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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