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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将缴版权费
2006-08-01
    

    本报北京7月31日电(记者刘声)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近日举行的新闻记者座谈会上获悉,国家版权局已批复同意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代表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代表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经营场所收取版权使用费。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卡拉OK经营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量非常大,无法一对一地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卡拉OK经营方式使用作品,只能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强调,版权收费是卡拉OK经营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向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支付的报酬,其性质与行政收费无关。国家版权局将版权使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非是一些媒体所报道的听证。听证是行政收费的程序之一,而版权使用费并不是行政收费,不采取听证会的程序,而应该采取征求权利人和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据悉,国家版权局公示的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版权收费标准,是收取费用的上限。在具体执行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规则,除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将全部收取的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不能挪作他用。

    针对“卡拉OK经营场所版权费用是否要由消费者支付”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说,在权利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经营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费用,因此不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经营者应该明确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积极向权利人付酬,而不是把早就应该自己付的钱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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