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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矿先交风险抵押金
三部门联手扭转“矿主发财,政府发丧”现象
2006-08-04
    

    本报北京8月3日电(记者王尧)开个小型煤矿,矿主要先拿至少3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到政府指定的银行。昨天,财政部公开的一个文件,希望从制度上解决“矿主发财,政府发丧”的问题。

    财政部表示,他们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强制企业存储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该办法曾在煤矿企业试行,如今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

    该《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该《办法》要求,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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