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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不是随“芯”所欲
2006-08-04
阮占江
    同案不同刑一直是令法律界人士头痛的问题,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力图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自2005年,该院实行“电脑量刑”判决刑事案件上千起,至今没有一起案件因被告人对量刑有异议而提起上诉。(《法制日报》8月2日)

    还记得当年这一举措刚一出台,就立即引起了争议。尽管其中不乏支持肯定之声音,但有更多的人认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够应对。

    任何有着某些变革创新的制度、举措,其一面世总是难免引起争议。争议不是问题,关键是这些制度、举措能否在实践中经得起检验,能否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而无论是从理论上来看,还是从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现状来看,电脑量刑对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都有着现实而积极的意义。

    目前司法体制确实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某些法官自身的道德、业务素质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行政干预等一些外力的存在,法官在判案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尤其是在一些刑事审判中,同一类案件,不同的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完全不同。量刑畸轻畸重、罚不当罪等现象屡见不鲜。电脑量刑的出现,实际上就让法官相对置身于一种无外力或少外力干预的简单环境中,逐渐实现“阳光操作”,从而相对减少“人情案”的发生,逐渐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

    从现实的实践情况来看,自2005年实行“电脑量刑”判决至今,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上千起,至今没有一起案件因被告人对量刑有异议而提起上诉。应该说,这个结果让人欣慰。

    当然,一直都有人担心:电脑量刑会不会滋长法官们的惰性,使法官变懒。表面看来,这似乎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可能,但实际上,这是对电脑量刑概念上的误读。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在把电脑量刑,理解为电脑取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事实上,在山东淄博法院推行的这种电脑量刑系统里,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不过是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的一种工具。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其不断质疑和否定电脑量刑,还不如更多关心其如何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各方面并不习惯依靠甚至有些排斥具体案例的指导;一方面,案件总是变动多样的,每个案件必然都会有其不同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初步实行电脑量刑之后,应该逐渐过渡到如何更多地对每个个案的量刑情况进行登记,以尽快制定更为有效、实用的量刑指导标准和方法,使电脑量刑远离随“芯”所欲,从而最大限度地追求量刑的公正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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