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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之失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善行
2006-08-04
乐水
    在郑州市某家属院,一名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嫌犯亲属、公安机关以及民政部门都拒绝救助。危急关头,当地某新闻媒体的记者出资2000元救助嫌犯使其保住性命。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义举,而不少人却指责这是作秀。(《河南商报》8月2日)

    姑且不论当事人的动机何在,即便那些指责记者作秀的人,也认为犯罪分子拥有最基本的生命权,只不过其指责的焦点,在于由谁来充当救助嫌犯的主体。

    毋庸置疑,出资的记者并没有救助嫌犯的法定义务。否则,他的举动就不过是正常的履行职责,根本不具有任何道德上的可褒扬性。如果救助包括嫌犯在内的所有困难人群,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和法律底线的话,没有履行救助义务的相关部门,当然难辞其咎。

    记者出资救助嫌犯,是一个助人的自觉行为。正如任何人都不能以道德,强迫其他人见义勇为一样,同样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指责他人的助人为乐。任何道德批判,以动机评判个体的做法,无疑都是一种可怕的“诛心论”。事实上,“救人的结果”就是最真实的动机,也是最无可辩驳的事实。

    法律中有一个基本的信条是,人永远是目的,而制度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所以有论者要指责助人者在作秀,一个最重要的理由是,个体的义举难救制度之弊。无疑,从理论上讲这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制度存在弊端或者制度的执行者没有履行职责时,个体就不该主动伸出援助之手。

    制度的完善人人向往。可世界上永远都不会有十全十美的制度。既然我们都可以为“制度之弊不能免除个人责任”鼓与呼,那么为什么不对那些用自己的一己之力救赎制度弊端者,给予支持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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