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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上访等同于违法违纪
2006-08-05
李坚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政府日前发布消息称,该镇将对村治保主任、民兵连长、计生专干等非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作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减少农村用人矛盾,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此外,应聘人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凡违法违纪、违反计生政策、参加集体上访的人员不能作为招聘人选。

    将参加集体上访者与违法违纪、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并列为不能作为招聘人选者,无疑是将上访等同于违纪违法行为。

    公民上访权是宪法权利。宪法第41条集中规定了公民的上访权利:在结构上,该条第1款规定了上访权的5个构成要素,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第2款规定了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负有处理的义务,该款同时衍生出国家机关的另外两项义务,即对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负有不得压制和不得打击报复的义务。而对参加集体上访者,不准予招聘为村干部,显然是极不妥当的。

    上访的话语和语境,无论在传统社会,抑或当代中国,都包涵着关于救济的内涵和信息。上访救济作为独特的公力救济形式,在目前仍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在此前提下,上访无疑是一种缓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在这种机制里,上访人显然不是社会的对立者,不是我们的“敌人”。

    必须承认,大多数上访是当事人在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下的无奈之举。但是,上访承载着普通民众对国家权力的信任,是中国人传统的救济方式,也是很多人获得正义的原始路径。

    对于中国人来说,上访至少是在程序意义上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上访作为一项政治策略,是克服官僚主义的监督方法;作为一项决策机制,它是体察民情、倾听民意的民主渠道;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它是正确处理一些矛盾的具体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毫无遮蔽的亲密关系。从上访的结果来看,上访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充当了机关负责人与上访人之间上传下达的载体。而这样一个载体,在当前是极具实际效用的。

    就此而言,上访者只要不采取违法方式上访,就不能被等同于违法违纪者,其应聘村干部的权利更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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