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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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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办学校招生须明确学校性质和收费标准
2006-08-07
    本报讯(记者何春中)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公布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以规范全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如按学年进行收费的: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实施细则》还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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