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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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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特权车为何大行其道
2006-08-08
杨涛
    

    云南高速公路建设遭遇资金匮乏、回收无望的困境。对于原本收益不错的高速公路,却被大量免费通过的车辆带走了近20%的收入。免费车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检、法等重要部门的车辆;另外则是去年7月起,在全国包括云南范围内为照顾“三农”而执行的“绿色通道”政策车辆。(《第一财经日报》8月4日)

    如今,高速公路大多由企业投资建设,而政府允许其在一定年限内收费以收回成本。因此,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与征收费用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性,交易的公平性。国家机关虽然是公权力机关,但是其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与其他公民、法人地位是平等的,比如国家机关在市场中购买物品同样要照价付款,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人们才会有动力从事交易活动。同样,国家机关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也必须照章交费,这样才能使投资者有动力进入高速公路领域进行投资。而且,如果这些机关享有不交费的特权,那么必然引起规费标准的上涨,损害其他交费车辆的利益。

    国家机关的车辆即使是要在高速公路行使时享有特权,那也是在执行公务确有必要时才能享有。比如在紧急缉拿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享有优先通行和暂时不交费的权力。但这些情形只能作为一种例外,也不能免除国家机关车辆不交费的义务。

    长期以来,大量的公检法与政府部门车辆享有免缴各种规费的特权,其渊源在笔者看来,有两个因素: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路在作祟,以往各种路桥都是国家投资、国家所有,所以国家的车辆当然可以不用交费;二是特权思想在作祟,总认为公检法这些实权部门高于他人,应当享有他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权,特权车成为一种荣耀。如福建省漳州市规定,民营企业纳税大户被允许其两部公务用车两年内与政府车辆一样在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所有人在市场的交易行为平等,即使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的经济结算也应当清晰,而且,市场经济也不允许法外的特权存在,所以,公检法与政府特权车的“免费大宴”是否该散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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