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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游街教子”违法
2006-08-12
何勇海
    

    据《东方早报》报道:为了教育沉溺于游戏、网络中的16岁儿子,浙江绍兴上虞市丁宅乡居民应百武做出了一个惊人之举。他将儿子的手脚捆绑得结结实实,拉到闹市和学校门口“游街示众”,并不断责骂孩子的不是。“本来只是想让孩子难堪一下,让他知道悔改”,想不到“游街”事件以后,原先活泼好动的孩子变得沉默寡言,也不愿出去玩。心理专家认为,“‘游街’已经严重挫伤了小应的自尊心!”

    对孩子“游街示众”,气急一时的父母恨铁不成钢的愤怒心情可以理解,可这种行为令人不能接受。从教育的角度说,培养孩子的自尊心最难,而毁掉一个孩子的自尊心又是何其容易。如此操之过急、简单粗暴的教育,让孩子在熟人圈内颜面尽失,必然对孩子的心灵产生伤害,而教育效果适得其反。

    “游街示众”这种极端教育,其实是父母把孩子当成了自己可以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这绝非个别,国人历来都视子女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而没有把孩子看成一个社会人看待。一些父母的潜意识里,孩子的一切是自己给的,自己当然有权利对其进行各种方式的处置,哪怕夺去其生命,更不要说游街示众了。然而,在法治社会,不管是孩子还是成人,都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捆绑孩子,游街示众,很明显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利。

    在君王时代,将犯律者游街示众,当众羞辱或者处罚,上下是心安理得的,因为这之间有一个主奴的关系,也就是说奴隶如同牲畜,可以不当人来看,犯王法者,在君王看来更是畜生不如了。但现在是一个什么时代?谁有权把别人不当人对待,借民众情绪、道德力量来任意剥夺他人的权利?谁可以撇开国家法律实施自己的家法?

    文明社会的法律只认一个理,那就是人人平等,它不能凭地位高低、尊卑辈分,决定谁的人身权利完全依附于谁,这是杜绝父母随意打骂孩子、虐待孩子的法律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这一法治原则,孩子们才能挣脱“私有财产”的束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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