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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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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加分规定有点乱
2006-08-14
实习生 叶铁桥
    “省级以上就是指国家级乃至国际级别的比赛,不包括省级。”

    “是二等功还是三等功退役军人可以加分并不重要,反正他又不可能报考我们这里。”

    “有点出入没关系,反正章程是给省招办看的,学生谁看这个呀?”

    这是笔者在北京某著名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采访时,工作人员对该校2006年本科招生章程中与教育部规定有出入条款作出的解释。

    一些高校的加分规定与教育部规定有冲突

    高考加分该怎么加?教育部似乎规定得很清楚。在教育部今年年初公布的《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第43、44、45条,很明确地规定了高考可加分、降分的具体范围,而第46和47条则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及原则。

    但各高校在具体的政策解读和执行过程中,却明显打上了自我考量的烙印。

    笔者采访的这所著名高校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该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本科招生工作条例》(2006年3月制定),与教育部的规定对比,可发现存在如下差异:

    教育部文件第43条第3项规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该校却只规定了“一等奖获得者”可加分,并另行规定“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可加分。

    教育部文件第45条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予以加分,该校则将范围扩大为“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

    各高校对加分态度各异

    除了这所学校,笔者发现,其他一些高校在对加分的态度和具体操作手法上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具体可分为三类:

    一是全部承认型。这类院校对高考加分持全部认同态度,即承认可加分提档,并按加分后的分数安排专业。这类高校包括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河北邢台学院等。兰州大学招生章程就规定,“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二是有条件承认型。即承认可加分提档,但须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方可优先录取。目前,大多数高校都属这种类型,如天津大学、湖南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等。规定也大同小异,如中国传媒大学规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与全部承认型高校相比,这类院校更看重的是高考的实考分数。

    三是半承认型。这类院校以南京大学为代表。南京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规定:“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的选择。经教育部备案的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也就是说,别的省份制定出来的有别于教育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南京大学是不予承认的。

    加分规定不宜随意变动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差异,让不少考生深感困扰。黑龙江省兰西县一位姓钟的考生说:“虽然加分后分数更理想了,但对于能不能上更好的学校心里没底,所以我还是根据原始分数填报了相应的学校。”

    湖南大学一位负责招生工作的人士建议,考生最好根据原始考分填志愿,“通常各校对按政策的加分均以承认,按加分后成绩提档,但到安排专业时,有些高校只考虑高考实际分数,如果享受加分的考生加分后刚刚进档,按实考成绩排下来安排专业则很可能排在末尾,因此,该考生极有可能成为录剩的20%中的一员”。

    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罗立祝认为,各省招生政策和高校招生章程对于高考加分规定的混乱,归根结底是因为高考加分政策欠规范,没有形成专项法规。各项高考加分集中体现在每年出台一次的招生文件中,频繁的变动会让人感觉到政策的随意性。

    罗立祝对高校招生章程“不重要”的说法给予了驳斥。他说,招生章程是高校就有关招生信息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也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应当严谨、明确,出现与教育部明显冲突的政策是不应该的。

    他建议,当前各省和各高校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应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后发布,教育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审核工作。长期看,应尽快针对各种优惠对象(如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等)出台专项的高考加分法规,且采取民主程序发动社会各界制定科学的政策内容。一旦颁布后就不随意变动,也不因一时之需而随意出台新的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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