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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报》资产迷局
2006-08-16
本报记者 张伟

    一次蹊跷的庭审

    2006年8月7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国内首例媒体状告自己法人代表与主办单位的案件,在此开庭。

    开庭前,一辆浅灰色“现代”汽车驶入法院。两男两女走下车,表情从容,使人很难一眼看出,这4人,分属此案的原告与被告。

    该诉讼由中国房地产报社发起,被告是该报社社长、法人代表栗文忠,以及该报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几名知情人称,栗文忠自1990年《中国房地产报》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刊时起,即负责报纸运作,在报社内权威很高,“说一不二”,因此,此次报社获准起诉他本人及主办单位,内有蹊跷。

    他们透露,在法庭立案后,7月25日,被起诉的主办单位中国房协的领导还曾参加报社组织的活动并发表讲话,双方并无龃龉。

    案件起因为“合同纠纷”,即中国房地产报社希望法院确认其与栗文忠、中国房协三方于2006年3月签订的一纸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这份协议,作为报社社长的栗文忠,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承包报社的广告经营。每年的经营收入,除上缴主办方中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归报社发展使用外,剩余部分,由栗文忠全权支配。

    据《中国房地产报》原东北记者站站长龚后雨、原河南记者站站长孙军,及原山东记者站站长柳枢等人估算,中国房地产报社近年来每年广告经营额达数千万元,十数年累积,总额过亿。

    1时30分,庭审开始。

    这是一场没有任何辩论的庭审。

    原告和被告的立场在一开始就完全一致。双方出据的证据,所证明结论是一致的,即2006年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对1996年8月,中国房协“关于对中国房地产报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确认和修订。

    该“批复”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房协同意作为中国房地产报社主办单位,报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房协缴纳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作为发展基金之后,所有收入由报社法定代表人全权支配。报社法定代表人,即为社长栗文忠。

    原告和被告在审读对方提供的证据时,均以大约2~3秒钟每页的速度浏览,随即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几次强调“对原告的这些诉讼意见没有反驳意见”,并且认为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最后结案陈词时,被告表示,希望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整个庭审中,“没有异议”是原告与被告所说最多的一句话。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在法庭上,没有产生一次辩论。倒是原告的律师偶尔会替被告小声回答问题。

    当法官追问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栗文忠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关系时,该委托代理人一时语塞,沉默大概30秒钟。原告代理律师赵律师脸上露出焦急神色,直到第一被告回答出“是承包关系”时,原告律师才又点头微笑。

    这些情境,令旁听了庭审的一名石景山区人大代表表示,双方在法庭上“完全是一个立场,看不出有纠纷”。而另一名旁听者的描述则是,双方“互相补充、相互印证,配合默契,十分和谐”。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场报业的奇迹

    庭审中,原告和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除了偶尔回答法官指定的问题,多数时间沉默不语。而第二被告栗文忠语气有力,陈述声情并茂,给人印象深刻。

    据《中国房地产报》几名老记者描述,本案焦点人物栗文忠“社会活动能力强”,“确实很有本事”。他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发展历史,更是被描述为“中国报业的一个奇迹”。

    《中国房地产报》的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办于1990年,当时是安徽省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内刊,负责人即是当时的公司办公室主任栗文忠。1992年,栗文忠为报纸申请到国家正式刊号,并为报社申请到编制,开始招兵买马。

    后来一度担任《中国房地产报》社长助理的柳枢,当时是淮南市文联下属一家报纸部门负责人。他清楚记得,当时,栗文忠骑着一辆半旧的建设牌摩托车找到他,邀请他一起办报。

    1993年,报纸以《房地产开发报》的名字正式刊行。此时,原来依托的淮南市房屋开发公司更换领导,新领导向栗文忠下最后通牒:要么做好自己的办公室主任,要么独立出去办报。

    此时,《房地产开发报》的编制以及一定的经济基础都已具备。栗文忠决定单干。1993年1~2月间,房地产开发报社与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正式脱离,成为独立的全民事业法人单位。

    报社经营颇有门道。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专门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报》开辟‘全国房地产业综合开发成就巡礼’系列专题报道活动的通知”,自1993年1月起,此收费专版活动连续开展了几年。

    据部分老员工回忆,当时每期报纸都有专版,经济效益不错。

    1996年,栗文忠做了对《中国房地产报》发展至关重要的一件事,进军北京。

    根据规定,报社必须有主办和主管单位。此时,栗文忠找到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并与之达成协议,由这个社团组织担任报社的主办单位,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建设部,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房地产报》的主管单位。

    前文所提到的中国房协给中国房地产报社的批复,就在此时生成。

    1996年5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同意房地产开发报迁京并变更项目的批复》,批准中国房地产报社为全民事业单位,经建设部批准,房地产开发报社整建制进京。

    栗文忠的这一成功举动,使当年跟他进京的一群骨干十分佩服。他们中的很多人,回忆起从一间简陋办公室起家的这段历史,仍感慨不已。

    同样的感慨也表现在栗文忠身上。8月7日庭审现场,他回顾这段历史,表示当年自己“带着家里的钱和设备”来到北京创业,冒大风险,十分不易。

    对1996年报社与中国房协约定的5万元管理费和20万元发展资金,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办报有很大风险,这样的数额已经“不小”。

    不过,当年一起创业的老部下,对他的这番表白并不认同。

    柳枢和龚后雨等老记者坚持认为,报社的资产是由最初《房屋开发报》逐渐发展而来,而当时《房屋开发报》的一切资产,由国家投资而来。由于之后报纸经营一直顺利,栗文忠并不需要增加个人投资。

    与报社走过最初岁月的几十名老记者,如今正四处检举栗文忠侵吞国有资产。

    他们与报社“反目”的原因,起于2005年6月的一次改革。当时,报社以“广告与新闻应该分离”为由,将经营权从记者们手中收回,卖给一家民营企业,而老记者们可以自己选择是从事经营还是从事新闻。

    “如果我们选经营,那么我们的一切关系将被转到民营公司,失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而当我们选了新闻,我们的稿子却长期不被刊发。”龚后雨据此认为,报社对这群老员工“太过分”。

    根据他们提供的不完全统计数据,1995年在安徽淮南时,《房地产开发报》刊登黑白广告30多个版(报价约为1.8万/版),套红广告90多个版(报价约为2.6万/版)。即使算上广告折扣,1995年仅广告收入,即远远超出25万元。

    1996年10月18日,报社综合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奠基。据称,该项花费在600万元左右。

    栗文忠的这些反对者认为,即使在1996年,25万元的费用相对于报社经营收入来说,数目也“不大”。

    至2006年3月,报社经营额已远超10年前,然而以协议方式规定的栗文忠经营承包费用,仍为25万元。

    不过,庭审中,协议的其他两方——中国房地产报社和中国房协,并没有对这个数目提出异议。相反,他们均认为,栗文忠对25万元之外的报社经营收入,是有支配权的。

    原告出具主办单位中国房协的书面材料,证明中国房协对自己并无出资。第一被告中国房协也声明,自己对报社并无投资,因此5万元的管理费是合理的。

    由于栗文忠身具报社法人代表身份,当法官问及,谁来代表报社与其签订协议时,原告回答,是由社委会委派报社办公室主任孙秀琴代表报社。

    报社的决定是否受到栗文忠的干涉?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为了公正起见,在报社社委会议决这一事件时,社长栗文忠“回避”。

    然而,龚后雨、柳枢等人质疑,该报社委会的5名组成人员除了栗文忠外,其他4人均在栗的领导之下,因此,他们的决定是否独立公正,难以保证。

    一个“暴富”的典型?

    自2005年以来,龚后雨等20多名老职工一直在检举,希望有关部门对报社的巨额经营收入进行审计。他表示,即使栗文忠拥有对这部分收入的支配权,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报社发展,其使用应受到监督。

    1999年,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规定,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法定投资人,我国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报社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即使个人自筹启动资金,也不能认定为对该报的投资,而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据此,龚后雨等人认为,报社资产为国有资产,栗文忠的支配权,应受监督。

    庭审中,栗文忠并不否认报社资产是国有资产。不过他认为,根据1996年的批复和2006年所签的协议,他与报社的关系是承包关系,报社的国有资产,只包括发行收入和他每年作为发展基金留下的20万元。

    栗文忠表示,有些人“在网上和各种场合,用各种手段”混淆概念,将国有资产和广告经营收入看作是一回事。原告和被告三方都坚持认为,栗文忠是对报社广告经营权承包之后,只要上交了约定的25万元费用,广告收入由栗文忠所有。

    他两次用这样的比喻:土地是国家的,农民承包了土地,收获粮食,上缴公粮之后,剩下的粮食就是自己的了。

    通过这个比喻,栗文忠最后表示,《中国房地产报》每年的广告收入,扣除25万元之后,剩下的,归他“所有”,如何支配是他的自由。

    当主审法官对被告栗文忠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身份产生质疑时,原告代理律师花了很长篇幅替他辩护,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栗文忠的这一行为。而有关政策规定,报社的广告经营可以用承包方式进行。

    不过,栗文忠在法庭上几次“承诺”,他会将这些钱用在报社的发展事业上。

    在法庭上,他表示,虽然根据1996年的批复,他可以全权支配25万元之外的资产,但目前这部分资产仍然留在报社,用于报社的发展。

    龚后雨认为,若这种判断成立,那么10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的所有经营收入,除了50万元的主办单位管理费和200万元报社发展基金外,全归栗文忠所有。这是“为报刊负责人暴富树立了典型”。

    他表示,报社每年巨额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靠20万元发展基金是远远不够的。剩余部分,应该属于“栗文忠发善心从个人收入中赞助而来”。

    “如果这样,他是一个活雷锋。”龚后雨说。

    记者分别致电中国房地产报社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律师,得到答复为,在审理结束前,不接受采访。

    而中国房协的委托代理人、办公室副主任蒲月珠表示,他“职位不高”,不方便发表意见,若需采访,可联系他们的领导,而他们的领导出差未归。

    栗文忠多次诚恳地对记者说,等到宣判结果出来以后,他很愿意配合记者采访,不过目前尚“不方便发表意见”。

    “到时候,这里面还有很多事情可说。”栗文忠在电话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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