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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诊断标准仍将以合同约定为主
2006-08-16
    

    本报北京8月15日电(记者郭永刚)“重疾险中的疾病诊断标准,仍将以合同约定的诊断标准为主,但诊断标准将符合通告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标准定义办公室负责人董向兵博士今天说。

    他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合作协议签字仪式上作上述表示的。

    董向兵强调,重大疾病的诊治方法,无论新老都应以合同约定为主,随意扩大病种或诊治方法,都可能引起保费波动;有的合同规定了费率和保障内容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有类似条款的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疾病诊治方法和标准有缺陷,双方可以进行调整。没有类似条款的合同,可能需要另外协商。

    消费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9月1日《办法》施行前购买重疾险的老客户,是否也能按照新标准获得理赔?

    董向兵今天表示,新老重疾险合同条款如何与《办法》衔接的问题,行业协会正在保监会的指导下研究制定解决办法,肯定会考虑到消费者利益如何保护。

    “最重要的还是制定重大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长王宪章今天说,重大疾病定义制定完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操作方式、监督管理等都会自然而然地出台。

    今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在京签署合作协议,决定以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为开端,展开跨行业的全面合作。同日,两协会还共同成立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重疾险疾病定义专家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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